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3刑初2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人洪某,男,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吴某某、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上海财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0,492.5元。
被告人洪某于2019年8月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洪某已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洪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宏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