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南海大道4050号上汽大厦3层副楼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蓉、**,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777元;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工程款168,7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36元。本案执行费2,528元,由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1月20日、6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存款1,089,000元,本院已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
3、2022年5月31日,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7月6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5,766.36元。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