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595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汇四街8号101、201、301、401、501、601、701房。
负责人:张勇,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奇,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育新街18号3单元409-02。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瑞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育新街18号3单元409-02。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
被告: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6层607V号。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
被告:陈钊民,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球教育公司)、柯瑞强、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柯瑞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裁定驳回,柯瑞强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21年6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行开发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奇,水晶球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剑到庭参加诉讼,柯瑞强、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晶球教育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0元,以及应付利息101333.33元、罚息118750元、复利465.29元(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共计人民币30220548.62元);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上浮50%即5.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上浮50%即5.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确认原告对水晶球教育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质押物30000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在第一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确认原告对水晶球教育公司持有的成都水晶球公司100%的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确认原告对柯瑞强名下位于增城区××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房[权属证书编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7856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对第一项、第六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等实现债权额度费用由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借款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水晶球教育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
人水晶球教育公司发放30000000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7个月,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减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
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的,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本计划:2020年7月21日,还款100万元整;2020年8月21日,还款10万元整;2020年9月21日,还款30万元整;2020年10月21日,还款50万元整;2020年11月21日,还款50万元整;2020年12月21日,还款160万元整;2021年1月21日,还款500万元整;2021年1月28日,还款2100万元整。此外,《贷款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合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保管、鉴定、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其他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合同》在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贷款人住所地的的人民法院起诉。二、质押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6月23日,水晶球教育公司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5号”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下称《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水晶球教育公司愿意为《贷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水晶球教育公司以《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水晶球教育公司应在《保证金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3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同意,水晶球教育公司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保证金专户账号:44×××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工业园支行;双方约定,以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直接计入水晶球教育公司保证金专户,也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水晶球教育公司应提供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认可的其他担保;保证金质押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20年6月23日,水晶球教育公司与建行广州开发区
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4号”的《权利质押合同》(下称《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
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水晶球教育公司愿意将其持有的成都水晶球公司100%的股权为《贷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前述股权已办理以原告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三、抵押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6月23日,柯瑞强作为抵押人,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3号”的《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约定柯瑞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增城区××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房[权属证书编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7856号)]为《贷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前述房产已办理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四、保证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6月23日,广州水晶球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广州水晶球自愿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贷
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020年6月23日,成都水晶球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成都水晶球公司自愿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020年6月23日,陈钊民作为保证人,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开商流2020038-6号”《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约定陈钊民自愿为水晶球教育公司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之间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30000000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五、贷款合同履行情况。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依约于2020年6月30日向水晶球教育公司发放了金额为30000000元的借款。此后,水晶球教育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2月23日,案涉《贷款合同》项下水晶球教育公司已欠付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220548.62元。原告认为,前述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水晶球教育公司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应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并且,原告有权要求各担保人履行相关的担保责任。鉴于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水晶球教育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水晶球教育公司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2954.34元、利息289163.29元,共计552117.63元,除此之外,水晶球教育公司已偿还原告本金664725.4元、利息30239.04元,应在借款本金及利息中予以扣减,即剩余应还的借款本金应为29072320.26元。二、水晶球教育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其利息按存入日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上述保证金及利息应当予以扣减本案借款本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瑞强、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3日,水晶球教育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建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开商流2020038号,以下简称涉案《贷款合同》),约定鉴于甲方用于偿还合同编号为HTZ440470000LDZJ20190001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所欠债务的需要,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借款金额3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7个月,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减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LPR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YLPR);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本合同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还本计划:(1)2020年7月21日100万元;(2)2020年8月21日100万元;(3)2020年9月21日100万元;(4)2020年10月21日50万元;(5)2020年11月21日50万元;(6)2020年12月21日160万元;(7)2021年1月21日500万元;(8)2020年1月28日2100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资金回笼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乙方可行使的其他救济方式包括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同日,水晶球教育公司(出质人、甲方)与建行开发区支行(质权人、乙方)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开商流2020038-5号),约定为确保涉案《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300000元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水晶球教育公司保证金;保证金专户账号:44×××1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工业园支行。按存入日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同日,水晶球教育公司(甲方、出质人)与建行开发区支行(乙方、质权人)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开商流2020038-4号),为确保涉案《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权利清单为:水晶球教育公司持有的成都水晶球公司的股权3亿股,面值3亿元(按成都水晶球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的股票面值1元/股计算)。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20年7月10日,前述股权已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权自从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为水晶球教育公司,质权人为建行开发区支行。
同日,柯瑞强(甲方、抵押人)与建行开发区支行(乙方、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开商流2020038-3号),约定为确保涉案《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柯瑞强所有的位于增城区××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房【权属证书编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7856号)】。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2020年6月24日,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建行开发区支行为登记权利人,柯瑞强为义务人,担保债权数额为3000万元。
同日,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保证人与建行开发区支行(乙方、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开商流2020038-2号、2020038-1号),约定为确保涉案《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同日,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分别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为水晶球教育公司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陈钊民(甲方、保证人)与建行开发区支行(乙方、债权人)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开商流2020038-6号)。约定鉴于乙方为水晶球教育公司连续办理发放贷款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0年0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3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水晶球教育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一)同意水晶球教育公司向债权人建行开发区支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用于归还合同编号为HTZ440470000LDZJ20190001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公司所欠债务。(二)同意本笔贷款以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作为保证人,柯瑞强为抵押人,担保本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三)同意本笔贷款向债权人提供30万元的保证金质押,提供成都水晶球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本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
2020年6月30日,建行开发区支行向水晶球教育公司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30000000元。
2021年2月5日至2月9日,建行开发区支行分别向五被告送达催款函、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
为处理本案纠纷,2020年5月13日,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指派律师处理本案纠纷,约定前期代理费20000元,该所为建行开发区支行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6月17日,建行开发区支行向该所支付20000元代理费。
再查明,成都水晶球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水晶球教育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钊民。
水晶球教育公司主张其还款情况:2020年12月29日还款60940元、5085.95元、102025元、2469.01元、201760.4元、16704.08元;2021年3月31日还款300000元、2021年3月31日还款5980元。建行开发区支行对上述还款情况予以确认,并主张水晶球教育公司还于2020年7月22日还款66500元,于2020年9月1日还款98173.69元,于2020年9月28日还款98280.65元,于2021年7月15日还款2.57元,建行开发区支行根据还款情况整理了《还款情况梳理》。
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交的本息计算表显示,截止至2021年8月5日,水晶球教育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9594196.28元,应付利息123500元,罚息894910.14元,复利17310.87元,本息合计30629917.29元。其中贷款利息指2020年12月21日至贷款到期日正常产生的贷款利息,该段时间内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3.8%;贷款罚息指贷款于2021年1月29日贷款到期后至2021年8月5日,以年化利率5.7%的罚息利率乘以贷款本金计算;贷款复利,指贷款在2021年1月21日利息逾期后至8月5日产生的贷款利息、贷款罚息之和,以年化率5.7%计算贷款复利。其中复利17310.87元包括利息123500元产生的复利3759.08元及罚息产生的复利13551.7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建行开发区支行与水晶球教育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其与柯瑞强签订的《抵押合同》,其与广州水晶球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与成都水晶球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与陈钊民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关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率、律师费问题。
建行开发区支行依约向水晶球教育公司发放了贷款,水晶球教育公司未按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行开发区支行要求水晶球教育公司支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水晶球教育公司主张其还款的金额694964.44元,建行开发区支行予以确认,并已在水晶球教育公司应还款的金额中予以扣减,对建行开发区支行自认的水晶球教育公司还款部分,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还款的顺序,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交的《还款情况梳理》载明的计算方式符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建行开发区支行主张的水晶球教育公司截至2021年8月5日所欠本金、利息、罚息的数额,具有合同依据,且已扣除水晶球教育公司主张支付部分,故本院对建行开发区支行主张的截至2021年8月5日所欠本金、利息、罚息的数额予以确认。
关于复利的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其中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建行开发区支行确认其主张的复利17310.87元
计算的基数实际包括了利息和罚息,其中,对罚息计收复利13551.79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故本院支持建行开发区支行主张截止至2021年8月5日的复利为3759.08元(17310.87-13551.79)。自2021年8月6日起,还应支付所欠本金29594196.28元的罚息、所欠利息123500元的复利,罚息不计复利。对于贷款利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LPR利率减5基点,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因涉案借款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LPR利率为3.85%,计得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8%(3.85%-0.05%),罚息利率为年利率5.7%(3.8%×150%),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水晶球教育公司违约导致建行开发区支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等由水晶球教育公司负担,本案建行开发区支行已实际支出律师费用20000元,故建行开发区支行诉请律师费20000元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质押权、抵押权问题。
水晶球教育公司以其100%持有的成都水晶球公司的股权作为涉案借款的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在水晶球教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建行开发区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以其提供的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柯瑞强以其名下的增城区××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房的房产作为涉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水晶球教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建行开发区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以其提供的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保证金,本案中水晶球教育公司提供的300000元保证金,水晶球教育公司主张其本息应抵扣本案欠款,建行开发区支行已按合同约定予以划扣并扣减水晶球教育公司应付款项,故建行开发区支行主张对该300000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保证责任问题。
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作为保证人,对主债权本金(其中陈钊民约定本金不超过3000万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案借款发生在约定的担保债权的时间范围内,合同亦明确约定“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现建行开发区支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主张权利,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应对水晶球教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水晶球公司、成都水晶球公司、陈钊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水晶球教育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594196.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5日的利息为123500元、罚息为894910.14元、复利为3759.08元;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9594196.28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350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7%计付;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柯瑞强提供的增城区新塘镇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33号3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785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陈钊民对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陈钊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柯瑞强、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钊民负担1909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柯瑞强、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钊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梓苑
人民陪审员  周逸瑜
人民陪审员  杨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昭植
附一:本判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