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4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育新街18号3单元409-02。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汇四街8号101、201、301、401、501、601、701房。
负责人:张勇,职务:行长。
原审被告:柯瑞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育新街18号3单元409-02。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
原审被告: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6层607V号。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
原审被告:陈钊民,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诉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原审被告柯瑞强、广州市水晶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水晶球睿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支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分户析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公告,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将案涉债务转让给了案外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的债权主体发生了变化,相应的诉讼主体亦应进行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国强
审判员  黄文劲
审判员  苗玉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阳
何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