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升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918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升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大塱(厂房C7)**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48699J。
法定代表人:王伟健。
被执行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42320303。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
申请执行人广州升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18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其账户内虽有余额但均已被多次查封,且前顺序查封的金额远超账户内余额,暂没有余额可供本案划拨。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证券的登记资料。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杨 斯
审判员  邓海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