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7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第**1001(****)**。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二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水晶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水晶球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05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水晶球公司负担。
判后,水晶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水晶球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0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水晶球公司没有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自行离职,一审判决认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2020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但当时,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故***的该项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在一审时确认其在提起劳动仲裁后,未通知水晶球公司就擅自离岗,不再提供劳动。直至2020年10月20日,为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向水晶球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自2020年6月起以实际行动拒绝提供劳动而实际解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水晶球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05元。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水晶球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手机短信截图;2.钉钉系统中工作的信息截图。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并非水晶球公司所述自行离职,***属于被迫离职。水晶球公司让***2020年4月待岗,但是待岗之前的工资和报销款都没有支付给***。钉钉系统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待岗,公司人事便让***离职。之后***在五月申请仲裁,水晶球公司知道***申请仲裁后就将***钉钉中的信息都删除了,***在仲裁时表达没有离职是因为双方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经质证,水晶球公司的意见如下:1.***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确认真实性。水晶球公司如果有向***发布待岗信息,也是在疫情中出于公司经营考虑进行待岗通知,也有表示正常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第二个月工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发放。2.***作为成年人且有多年工作经验,不可能不明白劳动解除需要办理什么手续,2020年10月10号为了获取解除赔偿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诚信。对证据1,三性不予确认,不属于新证据,达不到***的证明要求,因为水晶球公司表示正常发放工资和生活费,***不接受,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对证据2,三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水晶球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在2020年6月8日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支付拖欠工资及报销款的请求,因***在庭审中表示尚未离职、水晶球公司也未到庭参加庭审或提交书面意见,故仲裁裁决以***尚未离职而驳回该项请求,但裁决水晶球公司应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报销款。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再次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并向水晶球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其中载明因水晶球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拖欠报销款事由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二审中,***提交的手机短信和钉钉系统信息证实,水晶球公司曾于2020年4月通知***待岗,***表示不同意之后,水晶球公司就通知***办理离职手续,***表示不结清工资和报销款就不办理离职手续。水晶球公司虽然不确认上述证据,但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而且也不否认公司曾在疫情期间出于经营考虑进行过待岗通知。综合上述情况,无论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还是明确发出被迫解除通知书,***认为水晶球公司拖欠工资和报销款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陈述前后一致,且依据充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并按照***的实际工作年限即计算至双方确认的最后工作时间2020年5月,经依法核算后判令水晶球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505元,***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水晶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更没有证据证明在通知待岗期间曾要求过***上岗或催促返岗而被拒绝,水晶球公司认为是***擅自离岗即自行离职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且与已查明事实冲突,故其以此上诉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水晶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颖仪
书记员 蔡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