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6860号 原告: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33号2号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5DY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育新街18号3**409-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42320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晶球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水晶球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68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水晶球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和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公司与水晶球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共签订共9份《采购合同》,编号为SJQ201802010039、SJQ201802010149、SJQ201802010150、SJQ201802010175、SJQ201802010180、SJQ201802010283、SJQ201802010341、SJQ201802010435、SJQ201902010185。合同约定水晶球公司向**公司采购服务器与系统,合同签订后,**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将水晶球公司所需的服务器与系统交付给了水晶球公司,且均经水晶球公司验收合格。2021年1月6日,双方经对账后出具《对账函》确认。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水晶球公司仍欠**公司货款共计12468028元。综上所述,**公司、水晶球公司签订的共9份《采购合同》成立并生效,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水晶球公司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水晶球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3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30700元的服务器100台、单价为18000元的服务器72台;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需方支付合同全款即4366000元。2019年7月15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172台服务器。 2019年5月30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165250元的MQX-9136-S的集群服务器10台、单价为295000元的MQX-9148-S的集群服务器6台,合计3422500元;供方收到全款后180日内发货;需方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全款给供方。2020年2月7日,水晶球公司书面确认收到上述集群服务器共计16台。 2019年5月22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458750元的数据基础支撑系统2套、单价为1020000元的数据应用系统3套,合计3977500元;合同签订后180个工作日内发货;需方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全款给供方。2019年12月25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3套数据基础支撑系统和2套数据应用系统。 2019年6月4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30700元的服务器100台、单价为18000元的服务器72台;合同签订后90个内发货;合同签订后180个工作日需方支付合同款项。2019年8月27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172台服务器。 2019年9月25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458750元的数据基础支撑系统3套、单价为1020000元的数据应用系统3套,合计4436250元;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发货;需方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全款给供方。2019年11月21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3套数据基础支撑系统和3套数据应用系统。 2019年1月4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212840元的M1260云服务器35台,合计7449400元;收到款后45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后120个工作日需方支付合同全款即7449400元。2019年2月18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35台云服务器。 2018年9月11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285000元的M2240云服务器28台,合计7980000元;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需方支付合同全款即7980000元。2018年11月5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28台云服务器。 2018年11月13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212840元的M1260云服务器40台,合计8513600元;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需方支付合同全款即8513600元。2018年12月26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收送货单及验收报告》,确认收到40台云服务器。 2019年11月6日**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单价为290000元的M2260的云服务器18台,合计5220000元;供方收到全款后60日内发货;需方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全款给供方。2019年12月30日,水晶球公司书面确认收到云服务器共计18套。 2021年1月6日,水晶球公司签据《**公司对账函》,该对账单载明上述合同的金额以及水晶球公司支付的八笔共计37263222元的款项,未收款金额为12468028元。**公司提交该八笔的银行凭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水晶球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公司依约向水晶球公司交付货物,水晶球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其签订对账函,确认尚欠货款12468028元,且水晶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现**公司主张水晶球公司支付货款12468028元以及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68028元; 二、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46802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