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与***、***、***、同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同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同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同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