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同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同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华玉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4787612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同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