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辖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华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中,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旋,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翔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同欣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6民初6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同欣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承揽协议》实际上为买卖合同,依据协议约定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涉案建设工程在浙江省平阳县,故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温州市鹿城区,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