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02民初6533号
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机构代码:75594473-9。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华玉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8761-2。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