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003民催8号
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物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3696197,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扬州竹西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天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