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03民催23号
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沟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3695792,票面金额1.2万元,付款行交通银行扬州竹西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限公司,收款人为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伶
审判员***
审判员田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