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441号
申请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68707272L,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水泊北路10号。
被申请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街道苏南国际商贸城C座3层
被申请人:***,男,1990年0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009××××汉族,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济宁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