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异1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EFRX2L。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苏南国际商贸城C座3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583658102F。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十八顷镇***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D94NG18。公司住所地:*****屯镇天庙村西青龙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2)鲁1724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逃避执行,通过注册新公司的方式将申请人为其施工的大棚等财产转移到了新注册设立的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另根据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由***盛绿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人公司100%持股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设立巨野盛能农业科技育限公司的昌盛东方(永宁)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也是由另***盛绿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持股100%成立。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由***盛绿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作为股东最终100%持股成立。且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盛绿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个公司都是由同一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又存在着转移大棚等资产的情形,在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最终出资的股东***盛绿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又存在着转移资产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申请追加恶意协助转移资产的被申请人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请法院依法准许。
被申请人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辩称,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与原案件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集团下辖的独立公司,且与原被执行人无任何权属关联。申请书中提及到的申请人施工的大棚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任何关联,所有大棚均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更不涉及申请人所谓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望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其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申请人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巨野盛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