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519号
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紫玉明珠3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白永峰,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0341
被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3271811。
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安市某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露
书 记 员 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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