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122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安居小区8号楼1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19XXXXXX0417。
被告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永锋,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38657034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延安市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以被告送达地址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常根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