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富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富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孙灵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山东富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富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劳务费16900元,案件受理费11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表示以现有能力确实无法履行判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待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在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8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