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山东富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里镇万昌路东段路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49445820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7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来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1724执9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郅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