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民初93号
原告:杨改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海军,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原告杨改军弟弟。
被告: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70205Q。
法定代表人:贺云,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杨改军诉被告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改军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改军与被告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改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杨改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 培 兴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杜 红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芳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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