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民初2525号
 
原告: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46,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石家庄桥。
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70205Q,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贺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已私下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洛川宏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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