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672号
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24号能源金贸区中小工业园3号院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