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4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人:***,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路东158号鑫科国际A座1516。
法定代表人:任保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人:***,石家庄新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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