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3418号
原告:河北颢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镇北村东。
法定代表人:宋培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叉口鑫科国际1516、1517室。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
原告河北颢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颢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颢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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