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276号
申请人: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CLYRT40。
法定代表人:吴广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叉口鑫科国际**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41937N。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职务:经理。
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3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3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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