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276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CLYRT40。

法定代表人:吴广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叉口鑫科国际**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41937N。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职务:经理。

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64元,由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