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276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CLYRT40。
法定代表人:吴广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叉口鑫科国际**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41937N。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职务:经理。
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64元,由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