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276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旧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CLYRT40。
法定代表人:吴广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叉口鑫科国际**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41937N。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职务:经理。
原告衡水广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276号保全裁定,因原告撤诉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