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54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冬,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叉口鑫科国技1516、1517室。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国,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与***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生国、***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志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