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58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冬,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鑫科国技1516/**。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职位: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被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与***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建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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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