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58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冬,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鑫科国技1516/**。

法定代表人:段佳佳,职位: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被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

***与***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建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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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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