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正工程有限公司

卢氏县林海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元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137号
申请人:卢氏县林海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元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纠纷一案中,卢氏县林海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元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卢氏县林海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元正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的资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卢氏县林海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元正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资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