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003行审160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151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区5号楼。
负责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花之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业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东泰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花之都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