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之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丁国玺、花之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31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住登封市。
被告:花之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业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东泰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牛建峰。
原告**洪诉被告***、花之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2020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海明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