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丁国玺、许昌市花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49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国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花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组织代码77797568-3。
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丁国玺、许昌市花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长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