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6595号
申请人:山东创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三官庙村4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州,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兴业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东泰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山东创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都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创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创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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