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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赵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赵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8328号
申请人:上海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胤,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孜
审 判 员  杨 名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