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赵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赵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36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第****v>
法定代表人:吴东海,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83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嘉易辰公司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嘉易辰公司:1、支付**公司工程款2,571,982.4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77,63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4,346.4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8,12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嘉易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收悉、知悉后,至期仍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含网络资金)、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财税、车辆、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各类情况、信息作了数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前述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另查,其涉案、涉债务较多,未能了结。
但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含网络资金),期限为一年。后续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则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执行局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续的申请续封,以此类推。逾期则本院无法办理。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主要负责人员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征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依法有效、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杰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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