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2634号
原告: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路**。
法定代表人:熊五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岳阳楼区金天虹宾馆。
原告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金天虹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朝辉
人民陪审员蒋林
人民陪审员姚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