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54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路171号。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现在临江戒毒所戒毒。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1日、12月13日和2022年2月8日先后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16032.31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扣押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雄制冷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名下位于岳阳楼区(不动产权证号为(2021)岳阳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已经予以查封;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名下仅有公积金576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于2022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2月27日,本案行为执行(腾空门面)已经执行完毕,金钱执行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82,214.77元,已执行16032.31,尚有66,182.4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任正亚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