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特17号
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恒联公司申请撤销兰仲裁字[2019]第133号裁决。事实及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同信公司隐瞒其丙级资质证书的相关证据,导致兰仲裁字[2019]第133号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裁决结果不当;2、同信公司仅具有丙级资质,无权在甘肃省以外承揽设计任务;3、同信公司因丙级资质限制,出具设计图纸无法使用,恒联公司最终是使用山东环能公司的设计的图纸,同信公司无权取得设计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恒联公司认为同信公司隐瞒其丙级资质证书的相关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申请理由。在兰仲裁字[2019]第133号仲裁案开庭审理中,针对同信公司的仲裁请求,恒联公司的答辩意见对同信公司仅具有丙级资质的事实予以了抗辩,并提交同信公司资质证书加以证明,同信公司在仲裁庭庭审中对其丙级资质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其次,兰仲裁字[2019]第133号裁决书中第三十六页已经查明同信公司丙级资质的事实,在该裁决书第三十九页对与同信公司资质有关的问题进行评价,表明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知晓同信公司丙级资质的事实,不存在同信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恒联公司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恒联公司主张同信公司仅有丙级资质,无权在省外承揽设计任务及出具图纸无法使用,无权取得设计费用的申请理由,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兰仲裁字[2019]第133号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恒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兰仲裁字[2019]第133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0万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请求;三、驳回反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请求;四、本申请仲裁申请费13955元,由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担6196元,被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承担7759元。该部分费用由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预缴,被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五、反申请仲裁费15260元由反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驳回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瑞霞 审判员苏兵 审判员康军卫
法官助理刘艺涵 书记员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