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民初2136号之一

申请人:玉门某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

被申请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被申请人:甘肃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申请人玉门某某水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保全,现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玉门某某水电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向阳路支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安宁支行、对被申请人甘肃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的资金在9572896.19元限额内继续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门某某水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向阳路支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安宁支行、对被申请人甘肃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的资金在9572896.19元限额内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鲍跃全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魏荣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