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与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财保55号
申请人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向阳路支行账号为×××、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安宁支行账号为×××-00001、对被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账号为×××、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账号为×××的资金在9572896.1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196201033000000000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向阳路支行账号为×××、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安宁支行账号为×××-00001和被申请人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账号为×××、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七里河支行账号为×××的资金在9572896.19元限额之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鲍跃全
书记员  马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