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5050号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57号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信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8624元,并以2186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7月8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加工定做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角钢铁塔若干。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全部履行合同,被告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186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昂
吉利钢构有限公司货款218624元;于2019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90000元,2019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60000元,2019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68624元;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人民陪审员田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