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高亚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3民初34号
原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57号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仁权,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生,回族,住甘肃省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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