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4民初5526号
原告:吉林市双圣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莲山北路厚德广厦小区18号楼2楼3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双圣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市双圣拆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财政补贴款2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8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建筑物拆除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赤峰商贸物流城一期工程拆除工作。《建筑物拆除工程合同》第六条6.1合同价款约定,承包人以料代工的方式承接本工程的拆除,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承包人所有,除抵作人工费用外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拆除建筑残值费用828000元。施工过程中,被拆迁业主已将门窗、暖气、隔断、锅炉等全部拆除,无废旧材料残值。原告要求终止《建筑物拆除工程合同》,经原、被告协商,同意不再按合同约定价款履行,被告另行再给付原告财政补贴款。原告拆迁完毕后,双方就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财政补贴款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市双圣拆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银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