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民终96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9125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递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