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保171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船营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XXXX3中存款45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XXXX8中存款45万元;要求查封***所有的座落于船营区厚德广厦小区X号楼房屋;要求查封***所有的座落于船营区厚德广厦小区XX号楼房屋;要求查封***所有的吉BFLX**号小型客车的车籍。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XXXX3中存款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XXXX8中存款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所有的座落于船营区厚德广厦小区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所有的座落于船营区厚德广厦小区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所有的吉BFLX**号小型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被冻结、查封期间,不允许发生转移、变卖、毁损、抵账、更名过户等行为。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洪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