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跃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吉林鸿跃电梯有限公司等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闫会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鸿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闫会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跃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个人的其他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