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3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OMY3561L,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多日纳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72205794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西纬九路北。

法定代表人:那庆顺浩尔,系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内0603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4234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89元,共计951633.13元。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传统财产查控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

1.查明有车牌号码为蒙KXXXXX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不动产证号:XXXXXX),该房屋与其他六套房屋共在乌海银行抵押1953万元,无法单独评估拍卖;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51633.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虽查到汽车、房产,但车辆未实际控制,均暂无法处置。房产有银行抵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内0603执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燕

审判员 呼布钦

审判员 王敬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云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