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保64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张回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603民初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乌兰木伦街支行账号为1505********-1内存款,冻结额度1000000元,实际冻结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于2022年4月2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账号为1505********-1内存款,冻结额度687391元,实际冻结68739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