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保73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ONLKT52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城泽苑4号楼3单元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东,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媛,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OMY3561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多日纳路南段1号园林局1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回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该公司副总经理。
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603民初1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13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乌兰木伦街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1505********内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开设的账户1505********内的存款687391元的冻结。
现该案解除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